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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益为准绳

2006年08月07日 00:00 来源于 caijing
实施“义务教育法”,绝不意味着每一社会成员应当仅仅从公立学校获得质量足够高的基础教育,它仅仅意味着公众需要委托一些能够以公益为准绳的专家来监督私立教育和公立教育的质量

  汪丁丁

  有言称恶“法”非法,此处的“法”,特指由“国家机器”实施的社会成员行为规则。所谓“恶法”,其严格界说涉及道德哲学、法哲学、政治哲学论域。简单而言,那些不以社会成员的道德共识为基础而立的法,比那些尊重了道德共识的法,更可能成为“恶法”。

  在已经确立了法治传统的社会,更常见的是“恶法亦法”的法学阐释主义立场。采取这一立场的理由,在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相信“演化”比“革命”更好些。这里所谓“好”,基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关于法律系统的“好”和“不好”所形成的道德共识。即便如此,那些采取了“恶法亦法”立场的社会,仍需培养一大批有能力正确地把既有的“恶法”逐渐阐释成为“良法”的司法人员。这些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的诸多条件之一,是具有保持司法判断的长期眼光而不是短期眼光的那种能力,与此密切相关的,是一种能够保持冷静思考并排斥急功近利倾向的心理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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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丁丁

财新传媒学术顾问,财新网“丁丁随笔”专栏作家,《新政治经济学评论》主编。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返聘教授,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跨学科社会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东北财经大学行为与社会科学跨学科研究中心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席。著有《行为社会科学基本问题》《经济的限度》《经济学思想史讲义》《经济学思想史进阶讲义》《行为经济学讲义》《新政治经济学讲义》《行为经济学要义》等作品。

版面编辑:梁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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