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丁丁
有言称恶“法”非法,此处的“法”,特指由“国家机器”实施的社会成员行为规则。所谓“恶法”,其严格界说涉及道德哲学、法哲学、政治哲学论域。简单而言,那些不以社会成员的道德共识为基础而立的法,比那些尊重了道德共识的法,更可能成为“恶法”。
在已经确立了法治传统的社会,更常见的是“恶法亦法”的法学阐释主义立场。采取这一立场的理由,在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相信“演化”比“革命”更好些。这里所谓“好”,基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关于法律系统的“好”和“不好”所形成的道德共识。即便如此,那些采取了“恶法亦法”立场的社会,仍需培养一大批有能力正确地把既有的“恶法”逐渐阐释成为“良法”的司法人员。这些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的诸多条件之一,是具有保持司法判断的长期眼光而不是短期眼光的那种能力,与此密切相关的,是一种能够保持冷静思考并排斥急功近利倾向的心理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