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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官员:缘何放着法治设“暗哨”?

2009年03月19日 21:26 来源于 caijing
王锡锌:隐性监督不可取,应引入外部监督,包括媒体和公众

王锡锌:隐性监督不可取,应引入外部监督,包括媒体和公众

  对官员的监督形式,各地屡有新发明。广州市发布新规,官员不接受媒体监督将被问责;江苏泗洪县招聘“便衣纪检”。
  3月16日,中共广州市委、市政府联合发布《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规定了七类履职行为接受问责:一是决策行为,二是执行上级机关决策和部署的行为,三是履行执纪执法职责的行为,四是履行社会管理职责的行为,五是履行内部管理职责的行为,六是接受监督的行为,七是履行其他职责的行为。明确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不接受或不配合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应当予以问责。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不得提拔等。
  中共广州市纪委解释,相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党纪国法,《广州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着重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方式。
  前不久,有媒体报出,从2008年7月开始,中共江苏省泗洪县纪委招募了68名“特别监督员”,对党员干部八小时工作之外的行为实施隐性监督,随时向纪委举报。
  隐性监督和公开问责哪个对官员监督更有效?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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