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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土地“涨价归公”与周其仁和贺雪峰商榷

2015年01月19日 13:59 来源于 财新网
土地增值归公或者说土地增值收益部分返还社会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现实上的可接受性。但并不意味着必须支持现行的“土地开发权国有化+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低征高卖”这种剥夺产权的极端模式
 

  程雪阳 ∣ 文

  “土地涨价是否应当归公”是时下土地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周其仁、华生和贺雪峰几位先生已经在这个问题上发表了许多重要的见解,但争论已久并没有达成共识。上述几位先生主要是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视角来讨论这个问题,唯独没有法律和法学的视角,不免有所缺憾。因此本文着力从法学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土地涨价要不要归公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分析土地为何会增值,或者说土地增值的来源有哪些。美国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的Eric T. Freyfogle曾经对土地增值做过一个较为中允的分类。他认为,所谓土地增值大致由三个因素引起。即,土地自然属性带来的增值(比如气候、土壤构成、区位变化等),土地权利人的改良(比如施肥、平整等),社会因素带来的增值(比如人口集聚、国家发展战略、城市化、城市规划等)。如果这种分类可以成立的话,那么将基于社会因素而引起的土地涨价“部分归公”并非没有道理,因为有部分土地增值,确实不是基于土地权利人的努力而产生的。

责任编辑:杜珂 | 版面编辑: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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