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于华|文
公共讨论若得以进行,不可缺少善意;自由表达须立足于人性基础。人们在就公共事件或公共人物进行讨论和争论时,种种不善,虽不同于强权之恶,但同样是有害于公共领域形成和社会正常发育的。
有人将批评的自由理解为随心所欲地臧否人物,包括使用带有污辱、阴损、甚至仅凭想象的污名化方式展开人身攻击,这是对自由表达的误解。从自由主义的立场出发,没有人能限制批评的自由;现实世界中,真能限制表达自由的唯有强权。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如康德所言:“如果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只服从法律,那么,他就是自由的。”这意味着,我们每一个人在保有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必须意识到所有的他人也与你一样享有这样的权利和自由,因而自由不是放任,不是纵容,不是为所欲为,而是有规则的制约,也只有在规则(法律)之中自由才能存在。同样,自由选择同时意味着承担选择造成的后果,自由表达也应该是负责任的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