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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破产管理人

2018年06月11日 16:11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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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破产管理人作为官方代表的色彩太浓,这是2006年立法时留下的问题,也是下一步要改正的问题。管理人的定位应当更加市场化,更加专业化,更加独立化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管理人”只是在破产程序中对这一群体的法律定位,参与到与破产事务中相关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都可以称之为“破产执业者”。图/视觉中国
李曙光
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七届法学学科组成员,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理事,国际破产协会中国委员会联席主席,美国破产学会(ACB)第十九届终身外籍会员。曾参与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企业破产法》、《国有资产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伙企业法》等立法起草工作。

  文 | 李曙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管理人”只是在破产程序中对这一群体的法律定位,参与到与破产事务中相关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都可以称之为“破产执业者”。对于破产执业者的讨论,最重要的是明确其定位。

  管理人的角色定位

  第一个问题,管理人的角色定位问题。

  管理人首先应该是一个企业家,这在《破产执业者及行业自治》的序言中我就谈到了。进一步说,我们需要的管理人首先是具有企业家精神的管理人。什么是“企业家精神”?我们不得不提到三位人物和三个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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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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