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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的理论基础与适用

2019年04月23日 16:10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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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可借鉴现有的土地增值税分级超额累进税率模式,深化扩展至个人住宅、工商业房地产等各类物业
房地产税的具体实践,建议综合考虑城镇化发展进程并结合房地产税制改革,探索由城镇化初级阶段的“土地财政”(一次性收入)渐进式转向城镇化中级阶段的房地产“税收财政”(可持续收入)的新型城镇化发展模式转化。图/东方IC
罗高波
城镇化研究学者。美国南加州大学政策、规划和发展学院房地产开发硕士,同济大学建筑管理工程学士。逾20年城镇化、区域经济、战略规划、设计管理、地产开发、工程总承包和基金投资跨行业工作和管理经验,拥有美国Countrywide、金地集团、北京城建、中信集团等中外不同类型企业和中国大陆、中国香港、美国等不同国家/地区跨学科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双重背景。2017年出版专著《中国城镇化——历史借鉴、国际融合与本土实践》,并作为机构推荐作品参选第十八届(2018年度)孙冶方经济科学奖评选。

  【财新网】(专栏作家 罗高波)

一、房地产税的理论基础和适用范围

  众所周知,房屋本身不会升值,只会随着使用折旧而贬值。因此,房地产的升值是土地价值的增值,主要由于外部基础设施和环境的改善、通货膨胀、供求关系变化等因素影响,而中国所有的土地均属于国家,居民只拥有法定年限的使用权。在经济快速发展阶段,政府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改善极大地提升了城市工作生活便捷度和居住舒适度,有力提升了土地价值。在中国,过去数年的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改善的投资极其巨大,且主要由政府支出。本着“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不仅有权力,而且有义务收回投资收益,并再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将之再次投资于基础设施和环境改善,以及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社会民生领域,将“土地财政”逐步转化为“房地产民生”,以市场化手段进行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合理再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公平正义,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良性发展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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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吴秋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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