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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下合伙企业投资人如何筹划退出方式

2019年01月07日 13:27 来源于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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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所得税制是纳税人在取得相等收入额情况下,因所得类型不同适用不同税率,最终造成个人所得税税负差异的根源
2018年底,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颁布。新条例首次明确了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也为投资人退出方式和时点规划提供了一定的税务筹划空间。图/视觉中国

  文︱金妮

  2018年底,随着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颁布,堪称我国个人所得税历史上最重大的改革落下帷幕。新条例首次明确了个人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在平息了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取得的所得纳税争议的同时,也为投资人退出方式和时点规划提供了一定的税务筹划空间。

  随着近年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及有限合伙型员工持股平台的广泛应用,在新条例颁布之前,关于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取得的所得如何纳税的问题,业内争议不断,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观点1】适用税目:生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5%~35%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杨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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