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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辩"独立候选人"与"独立参选人"

2011年06月09日 11:16
一字之差则谬之千里,“独立参选”完全有法律保障;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各级政府机关、人大工作机构,切记一定要依法办事,合法参选或者依法组织选举,唯此才能真正促进中国的民主进步

  【财新网】(记者 叶逗逗)2011年6月8日晚,央视《新闻联播》节目播报了一则3分16秒的新闻,主持人宣读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某负责人就选举问题的答记者问,但没有透露该负责人的真实身份。

  央视记者提问称,目前有人欲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选基层人大代表有何评论时,该负责人回答:中国的县乡人大代表候选人,只有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依法按程序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经讨论、协商或经预选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没有所谓的“独立候选人”。“独立候选人”没有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王以超 |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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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逗逗
《财新周刊》、财新网资深记者 关注法律制度变革,坚守理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