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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罪与罚”拷问什么?

2007年05月29日 18:10
T中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副部长高世楫认为,对监管的问责,并不仅仅体现在出现监管问题时惩罚某一官员,还要按照一定程序,确认监管各环节不同行为主体承担的责任,完善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郑筱萸,1944年12月生,福建福州市人,1968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生物系。郑筱萸于1994年担任国家医药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1998年3月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出任国家药监局第一任局长。2005年6月被免去国家药监局局长、党组书记职务。
     2006年12月28日,郑筱萸被中央纪委“双规”。 2007年3月初,郑筱萸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郑案被移交最高检,进入司法程序。5月16日,郑筱萸案一审在北京一中院西中法庭开庭。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在公诉中指控,郑筱萸的受贿行为共有八项,包括担任国家药监局局长期间收受贿赂达649万元,其中人民币近500万元、港币100万元、美元3万元。 
     5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国家药监局原局长郑筱萸案作出一审宣判。郑筱萸因受贿、玩忽职守两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副部长高世楫认为,对法律和规则的尊重,是依靠执法者严格惩处违规者而建立的。对违规者的宽容就是对规则的破坏,其结果不但导致市场的混乱,也使政府信誉受损。对监管的问责,并不仅仅体现在出现监管问题时惩罚某一官员,还要按照一定程序,确认监管各环节不同行为主体应承担的责任,检查和弥补监管规则和程序上的缺陷,从而完善对监管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对所有政府行政权力都应该有这样的约束。  
  他认为,对专业监管机构而言,郑筱萸案件留下三大教训。
  首先,监管的规则和过程必须透明。无论GMP认证、药品准入审批、企业违规处罚等,规则的内容必须清楚,法律依据必须明确,监管的程序必须透明,包括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都必须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而在现实中,我们看到,无论是准入审批还是违规处罚,监管决策大多数是不透明的。正是这种不透明,为监管机构人员的违规违法、徇私舞弊提供了机会。 
  其次,监管机构应该按照监管规则,透明、独立、专业化地行使决策权。在现有行政管理体制格局下,监管决策往往难以摆脱相关政府部门的干预,特别是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往往会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
  监管的有效性,来源于监管机构“言必信、行必果”、公正执法所建立的诚信。在当前社会信誉普遍缺失的情况下,包括监管机构在内的政府部门严格执法,将有助于净化社会风气,同时也有助于建立政府的信誉和威信。但我们许多监管机构并没有做到诚信监管。
  第三, 应该完善对监管机构有效问责的机制,使监管者既对政府负责,又对受监管决策影响的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在制度设计上,要建立一套有效规则和完整的程序,包括法规中有明确的可诉条款,允许和鼓励受监管影响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对监管机构的乱决策和不决策向法庭或上级政府部门提起申诉,促使监督监管机构有效履行职责,避免监管机构乱监管和不作为。特别是,要允许媒体对监管机构的行为实施外部监督。人类发展的历史经验证明,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高世楫指出,在过去10多年间,我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成立了一批专业化的监管机构,这是我们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专业监管机构因其任务明确、范围清楚、具有专业化管理的特征,而且是新机构,应该率先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减少和简化准入监管,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遵从公正、透明、专业、独立、诚信、可问责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管责任。监管机构应该也能够率先将政府依法行政和阳光行政的理念落到实处。同时,在需要政府实施专业监管的领域,形成一套政府监管机构有效监管、行业协会主动自律、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积极参与、传媒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全社会参与监督的新型治理机制。这将为推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法治政府建设作出贡献,为建立在我国建立现代国家制度探索新道路。■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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