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汇兑等中间业务的金融服务组织、从事创业性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和从事系统性信贷风险的再保险机构是符合中国农村经济和金融现状的三类理想机构
【栏·金融论道】长期以来,我们对农村金融发展的关注主要仍集中于信贷资金投入总量的增长上。因此,虽然政策指定者和研究人员在农村金融层面上的思考都提到了包括农村信贷、农业保险等广义农村金融服务,但在事实上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倾向于用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和涉农贷款总量作为衡量农村金融发达程度的标志。这就随之产生了三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第一,由于信贷投入成为支农绩效的体现,则支持三农发展的金融资源往往被作为公共产品而被过度使用;
第二,与扶贫开发性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遭遇的困境类似(扶贫救济资源往往被支配者使用,在农村金融领域则体现为法人治理上的内部人控制),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存在较大的不公平性质——即使这种不公平似乎是为了追求某种效率,比如支持大农户和农村企业;
第三,信贷机构高度发展,而风险管理型金融组织却持续跟不上步伐。时至今日,我们的农村金融体系依然以银行为主,但很少有人对以下问题感兴趣: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到底应该存在怎样的差别?信贷机构的发展对农村城市化的有效支撑是毋庸置疑的,作为一枚硬币的另一面必然是,广大的传统农户也就很难真正得到金融支持。
那么,结合中国的农村经济和金融现状,怎样的金融组织体系才是兼具符合农村金融需求特征,又不具备发展阻力的理想机构呢?我们至少可以给出三种目前处于空白的机构形式。
——第一类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是主要从事汇兑等中间业务的金融服务组织。农村信用社一直试图建立一个庞大的全国性体系,其出发点是在信贷为主体的背景下,规模越大则抗风险的能力越强。事实上,至少在我们可以观察到的农业大省也往往是劳动力输出大省,由于劳动力流动所衍生的汇兑业务才是农村金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中央银行已经在竭力推动农民工银行卡工程,但是,金融服务还远远没有覆盖至农产品异地贩运等领域。
值得思考的是,在明清两朝,江南工商业地区多信贷类钱庄,而欠发达的“外出打工”地区则多汇兑类票号,这客观反映了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因此,当前仍然以信贷机构为主的农村金融发展政策或许对东部发达地区的农村金融机构起到了锦上添花的作用,但无助于中西部农业省份的农村金融发展——因为供给没有反映需求。
——第二类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是主要从事创业性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农村金融与城市金融在机理上完全不同,但我们持续按照商业银行的方式管理农村金融机构,这是值得反思的。通常,信贷机构的决策行为取决于客户的信贷记录、资本金和抵押担保状况,而农户往往不具备信贷交易得以发生的基本要件,于是我们必然面临一个困境:要么不按信贷风险管理规则办事,盲目给与信贷,要么惜贷,导致资金外流。
据此,农村金融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创业性风险投资机构,这就需要不同于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比如金融机构参股农村经济组织,既可避免客户缺乏资本导致的对信贷资金的滥用,又可避免因缺乏信贷条件而遭遇融资障碍。这就要求我们的金融服务不是简单的信贷,而是创业融资。这也是民间融资始终在农村地区占据较大市场份额的原因,不是农村金融组织缺乏金融资源,而是其信贷管理不适应农村金融需求。
——第三类农村金融机构应该是主要从事系统性信贷风险的再保险机构。退一万步讲,即使信贷类机构依然是农村金融主体,考虑到农村经济的特殊风险,必须存在一类系统性信贷风险的再保险机构,而这一机构应该是当前的省联社。省联社管理与股东权益的冲突是一个潜在而必然的法律困境,但是省联社应该发挥一定的风险管理作用。从残留抗生素的多宝鱼事件到检测出苏丹红的禽蛋,对农户收入和农村金融机构信贷风险的冲击是一种必然,这种冲击甚至不是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承受的。
基于省联社体制和农村金融风险的考虑,我们可以设想以下的机制:一方面,县级农村金融机构变上交管理费为保险费,省联社归集信贷保险金并承担在信贷出现系统性风险(且只能是系统性风险)时提供面向机构的财务支持。另一方面,农村金融结构在提供信贷时必须附带相应的农产品价格和销售信息等服务信息,尽可能降低信贷风险。当然,这种信息服务本身就是涉农金融所特有的含义。■
T中
农村金融机构三构想
2007年07月17日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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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磊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从事汇兑等中间业务的金融服务组织、从事创业性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和从事系统性信贷风险的再保险机构是符合中国农村经济和金融现状的三类理想机构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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