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玉胜认为,肖志军应该为妻子李丽云的死承担全部责任。他认为,肖某的行为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
11月21日下午4时左右,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送到北京朝阳医院西区医院。其丈夫肖志军始终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在抢救了3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
从当天下午4时至晚7时20分,肖志军与院方僵持3个多小时。这名34岁的男子一直对医生的苦劝置之不理,拒不签字。为让他签署同意手术单,医院院长亲自到场,110民警也来到医院,许多病人及家属也出来相劝。甚至有病人劝这名男子说,“只要签字就给你1万元”,但这名男子就是不签字。最后,他在手术通知单上写道:“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所有说服都没有效果。
医院一度怀疑其精神异常。经神经科医生询问,这名男子思路很清晰,精神毫无异常。据院方介绍,医院妇产科医生在3个小时的急救过程中,一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上她的其他家人;一面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
在“违法”与“救死扶伤”的两难中,主治医生只好动用所有急救药物和措施,而无法进行剖腹产手术。呼吸机不起作用后,几名医生又轮番对患者进行心脏按摩。在抢救过程中,孕妇心跳呼吸停止过4次,均被抢救过来。前晚7时20分,这名22岁的孕妇和腹中的孩子因抢救无效双双死亡。
事后,肖志军认为责任在医院,而北京市卫生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家属在场情况下,而且坚决阻止治疗的情况下,医院当时的处理是已经尽到了必要的责任。
11月25日,李丽云母亲到北京八角派出所报案。李母称,“我认为应马上追求(究)他的刑事责任。最主要的是只要他签字,我女儿就不会离开人世,这是最可恶的事,其性质就是杀人。” 八角派出所外宣负责人表示:“警方还要经过进一步调查,包括对事发当晚出警的警员对肖志军家属的询问结果进行整理,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再视具体情况最终确定是否受理此案。”
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肖志军涉嫌间接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2007年11月26日 11:37
T中
韩玉胜认为,肖志军应该为妻子李丽云的死承担全部责任。他认为,肖某的行为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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