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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世明:官员问责制还缺什么?

2011年03月24日 12:49
T中
应尽快出台“被问责”官员“复出”任职的相关制度和程序性规定

  【背景】近日,北京市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实施办法正式出台。京版“问责办法”明确规定:凡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一年后“如担任与其原职相当的领导职务”,必须书面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较之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北京版“问责办法”对官员被“问责”后的任职规定更为明确,同时也删除了官员“问责”后全国版中可“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的条款。

  2005年施行的《公务员法》把中共党委机关干部纳入公务员管理,从而从法律上确立了对党委领导干部的“问责制”。此后,各地出现了不少“问责党政领导”的案例。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党政领导被问责后不久就“复出”,引发诸多争议。

责任编辑:常红晓
版面编辑:运维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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