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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苗罕:气候资源并不“归国家所有”

2012年06月28日 11:25
T中
气候资源应附属于土地所有权人;如归国家所有则为气象部门“有偿出让气候资源”提供依据,影响新能源产业竞争力

   【背景】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14日通过的《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因宣示“气候资源为国家所有”,并规定气象资源探测需经行政许可,引发舆论广泛质疑。

  该《条例》称,“本条例所称的气候资源,是指能为人类活动所利用的风力风能、太阳能、降水和大气成分等构成气候环境的自然资源”。按《条例》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

  黑龙江方面引用《宪法》第九条论证其立法合理性。根据《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在黑龙江气象部门看来,《宪法》第九条关于“自然资源”的列举中应包含“气候资源”。

责任编辑:常红晓
版面编辑:曹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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