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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国库管理主体确立

2012年08月08日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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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刘尚希《国库管理主体只能是财政》一文进行商榷——应该搞清国库业务的法律属性问题,理解“代理制”与“经理制”的根本区别,不能以具体业务来理解国库业务法律属性的差异

  特约作者 周海涛

  近日《瞭望》新闻周刊发表刘尚希《国库管理主体只能是财政》一文,回忆了“经理制”与“代理制”争论的由来,剖析了“经理制”与“代理制”争议的是非,笔者对文中一些观点持不同意见,希与之商榷。

  刘尚希指出,“从新中国成立到1985年的35年里…一直实行委托代理制,即由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然而1950年颁布的《中央金库条例》第三条规定:“各级金库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而非“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中央金库条例》是1950年3月3日召开的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发文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因此,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国库(金库)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从1950年到1985年的国库制度是国务院(政务院)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金库制。


版面编辑:彭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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