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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误读精神卫生法

2013年05月14日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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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重视非自愿住院流程中存在的“救护性”收治条款,应当完善相关程序

  【财新网】(特约作者 杨承忻)经过长达二十七年立法过程,《精神卫生法》于今年五月一日正式生效实施了。从最近的一些报道和与他人的交流中得知,有不少人认为《精神卫生法》中关于非自愿住院是单一的“危险标准”。我认为这是一种误读,非自愿住院流程中还存在“救护性”收治的条款。(见附图:非自愿住院流程)


  “救护性”收治指的是对有“精神残疾”的,基本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病患者的救助保护性的非自愿住院治疗。这是各发达国家精神卫生法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国内不断有关于美国非自愿住院仅为“危险标准”的点评报道。据我所掌握的资料,美国50个州及华盛顿特区的精神卫生法中有关“救护性”非自愿住院条款可大致分为两类:1)精神残疾基本生活不能自理(或类似描述),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代表,占86%。2)决策能力缺失(或类似描述),占12%。而唯一采用“危险标准”的只有俄克拉何马州(人口381万)。出现这种令人遗憾的情况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对美国各州精神卫生法立法的理论基础和具体运作缺乏真正了解。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陆婉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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