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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的微观杠杆化

2013年08月22日 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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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银行充当储户和投资方的中介,现在银行充当储户和理财基金的中介,这是金融监管的薄弱环节,是金融监管需要改进的地方

  【财新网】(专栏作家 李拉亚)本次金融危机显示,尽管危机前西方主要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处于较高水平,但其杠杆化程度仍在不断扩大,表明单靠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尚难以有效控制银行的杠杆化程度。针对危机显示的这一问题,国际上已经达成共识,即应在现有的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之外,引入简单、透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指标,有效控制银行体系的杠杆化程度。根据“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要求,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协议III”,明确提出了杠杆率的国际监管标准为3%。2011年6月,中国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并要求在2012年1月1日正式执行。该办法适用于所有商业银行,并且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也要参照执行。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刘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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