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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合法化有待时日

常红晓
常红晓

财新传媒评论编辑、财新网主编(政经)。关注广义“三农”问题、教育问题和政治改革,持续跟踪土地制度和教育、卫生、社保等公共政策问题。

很多人期望十八届三中全会能对“小产权房”给出明确说法。但是,在财税制度、征地制度改革前,这是不可能的

  财新记者 常红晓

  11月15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将农民住房财产权可先行试点抵押、担保和转让。允许农民住房抵押、转让,将间接导致宅基地的转手交易。有人问,这是否意味着“小产权房”将合法化?就笔者的判断而言,答案是否定的。

  所谓“小产权房”,就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就其本质而言,“小产权房”与所谓“大产权房”区别仅仅在于使用土地性质不同。“大产权房”使用国有土地,房价中含有土地出让金;而“小产权房”则使用集体农地,地价占比很低,因此市价明显较低。

责任编辑:常红晓 |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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