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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三法的修订方向

2014年04月15日 14:28
T中
中国《公司法》应普遍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内外资企业的一般管理;合资法、合作法和外资法应被整合为一部《外商投资法》

  在中国为优化外商投资制度而制定《“十二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规划》后的两年,2013年12月9日中国商务部发布了外资三法修订意见征集通知,其对象包括:(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3)《外资企业法》(以下合称“外资三法”)。

  外资三法最后修订于2000年至2001年期间,该修订条款主要立法本意是使中国对外资管理的法律制度与WTO协定实现一致。但是,由于近些年中国外商投资的快速增长,外资三法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在很多方面不仅落后于投资环境的发展变迁,并且欠缺必要的清晰性和明确性。因此,自2005年《公司法》修订以来,中国法律专家一直在讨论关于外资三法的相关修订。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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