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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保密义务不能无限扩大

2014年04月18日 12:02
T中
规范律师庭外言论,强调保密义务,有其必要,但不能无限扩大;要求律师在公开开庭审理后仍要承担保密义务,这显然与审判公开原则有悖

  毛立新|文

  3月19日,针对新媒体背景下“律师公开言论和案件信息使用”问题,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发布了的“第9号规范执业指引”。该指引填补了律师行业指导规范的一些空白,对于促进律师公开言论和案件信息使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具有积极意义。

  但也有个别条文值得商榷。例如,其中第八条规定:“在判决生效之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包括微博、博客在内的各种方式公开案卷材料、辩护词、代理词,或者向无关人员泄露办案信息。”该规定,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审判公开原则及司法公开的大趋势明显不符。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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