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荣杰|文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原则可谓举世皆知。作为其结果,各国都有针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缴没制度。我国《刑法》规定有三种具体措施:一是没收犯罪工具、违禁品等非法财物,二是追缴因犯罪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三是没收触犯特定罪名的罪犯的个人财产。
三项措施层层递进,似乎有将犯罪分子“榨干”的意思。犯罪学上的流行解释是,如果要有效震慑犯罪,一方面要让罪犯“有所失”,比如剥夺其自由乃至生命;另一方面还要让罪犯“无所得”,要缴没犯罪的经济收益,不致让犯罪成为一门有利可图的生意。
兰荣杰|文
“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原则可谓举世皆知。作为其结果,各国都有针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缴没制度。我国《刑法》规定有三种具体措施:一是没收犯罪工具、违禁品等非法财物,二是追缴因犯罪行为获取的违法所得,三是没收触犯特定罪名的罪犯的个人财产。
三项措施层层递进,似乎有将犯罪分子“榨干”的意思。犯罪学上的流行解释是,如果要有效震慑犯罪,一方面要让罪犯“有所失”,比如剥夺其自由乃至生命;另一方面还要让罪犯“无所得”,要缴没犯罪的经济收益,不致让犯罪成为一门有利可图的生意。
责任编辑:秦旭东
版面编辑:李丽莎
观点频道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作者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作者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上述文章及图片。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
财新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新传媒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愿转载,请发邮件至hello@caixin.com,获得书面确认及授权后,方可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