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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看得见的法治(之三)】
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之构建

2014年09月18日 10:28
T中
我国应确立中央相对集权、向地方适度分权的复合税权分配模式,建立以中央立法为主、省级立法为辅的税收立法格局

  陈少英 | 文

  摘要 

  随着“营改增”大幕的拉开,构建地方税体系以保障地方财力稳定增长的“老问题”重现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聚光灯下。本文以税权配置为视角,考察了1994年行政主导型分税制体制下的地方税的税种结构、税收规模存在的弊端;分析了地方政府为履行事权而寻找替代财源进而引发的非税收入、土地财政、地方债等问题;提出在突破传统理论的基础上,重新选择地方税税种;按照“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相结合的改革要求,构建多税种相配合的复合地方主体税种体系;同时附约束条件地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并明确与完善其税收征管权。通过地方税体系的构建,从宪法和法律上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使其提供辖区居民最需要的公共产品。

责任编辑:王长勇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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