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1111111
财新通行证
观点

【纳税人看得见的法治(之五)】
房产税征税对象选择与税收减免

2014年09月22日 15:36
T中
从上海、重庆试行办法的形式合法性瑕疵可见房产税的实质问题:如何既保证税负平等又对住房减税?

  刘志鑫 | 文

  摘要:从上海、重庆试行办法的形式合法性瑕疵可见房产税的实质问题:如何保证税负平等,同时对住房减税?两地办法创造性地在计税依据和免税依据中引入面积单位,得以更具体地把握房产。但具体方案却仅以住房为征税对象,无视税法看待客体的特殊性,忽视财产税房产税住房税的差异,也未厘清住房与其他房产的界限,更无视平等原则对税收要素的不同要求。本文逐一讨论这些疏漏,强调税法各要素相互独立、前后衔接和紧密配合的结构特点,经由宪法基本生活需要得出“基本居住需要不可税”,再阐明免税方案应以自有自居为前提,以人均免税面积为标准。

责任编辑:王长勇
版面编辑:邵超

观点频道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作者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作者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上述文章及图片。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

财新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新传媒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愿转载,请发邮件至hello@caixin.com,获得书面确认及授权后,方可转载。

推荐阅读
财新移动
说说你的看法...
分享
取消
发送
注册
 分享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