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王啸)提要:与美英法系中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股权分散的特征不同,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呈现“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同时,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等关联人)旗下多家企业,组成“关联公司系”。这种股权结构和公司关系,决定了我国证券立法对投资者保护的重心,不是缓解管理层兼内部董事对全体股东的“委托代理问题”,而是制约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美英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事前的公司治理要求、强制信息披露以及事后的市场化监督,在我国资本市场处于部分失效和暂时失灵状态。
“一股独大”“关联公司系”与修法重心——证券法修改思考笔记(四)
2014年09月23日 11:33
T中
这种股权结构和公司关系,决定了中国证券立法对投资者保护的重心是制约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美英投资者保护机制在中国资本市场处于部分失效和暂时失灵状态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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