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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权到底是谁的(上)

2014年10月24日 16:03
T中
国家可以运用其统治权(或称治安权police power)制定法律,将私人所有土地的开发权/地上权转让给他人或收归国有,但不能说开发权是国家的主权性财产权,也不能说开发权是全社会共享的财产权,或全面开发权

  郑振源 ∣ 文

  土地发展权的设置和行使,事关土地市场建设、耕地保护、土地增值分配,土地制度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已是当今土地政策研究中的一个热门话题,有关论文著作汗牛充栋,然而,在理论界、决策界还是意见分歧、莫衷一是,没有取得共识。归纳起来,有5个问题需要深入讨论研究,现分论于下:

  发展权是什么

  “发展权”是英美法系“development rights”的译名。“development rights”是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取得收益的权利。这里“development”是“开发”的意思,应译作“开发权”。“development rights”日文译作“发展权”,上世纪90年代有学者从日本引进了“发展权”的译名并沿用至今。然而,对中文来说,这是误译,与人权范畴的“发展权”相混淆;而且有的学者从“发展”二字望文生义,把“发展权”定义为“对土地在利用上进行再开发的权利,即在空间上向纵深方向发展、在使用时变更土地用途之权;或定义为“将土地变更为不同用途使用和对土地原有集约度提高的权利”。这样一来,耕地改园种果或挖塘养鱼,变更为收益更高的用途,或退耕还林还草,变更为生态功能更强的用途,或在耕地上增施肥料、提高复种,提高集约利用水平,都成了行使开发权,这就歪曲了开发权的本意,更是错上加错。所以应正名为“开发权”(以下行文在谈到发展权的地方,都不再使用“发展权”一词,而用“开发权”)。开发权的客体就是土地,各种土地利用类型都可以设置开发权,无需再细分为农地开发权、未利用地开发权或者建设用地的开发权。

责任编辑:杜珂
版面编辑: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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