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秦前红)如何实施宪法,并使宪法具有权威,在当下似乎成为中国社会的一致共识。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能够代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在其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中即明确提出了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仅仅规定全国人大有法律制定权,如此过于单一集中的立法权限配置显然不能满足一个地广人多的国家需求,因此到了1956年,全国人大又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令制定权。上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为了配合中国经济改革,又赋予一定层级的地方人大以地方法规制定权。到了2000年,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正式将中国法律体系固化为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所组成的庞大体系。由此而产生以下几个问题:1.宪法监督的对象是什么?是否是除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性文件?如何通过宪法监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整合,力避法律、法规相互打架的现象?2.尽管宪法较之于普通法,其修改制定程序更为严格。但在中国这样一个执政党具有高度主导能力的国家里,修宪、制宪的程序门槛近乎没有实质意义。这样便合逻辑产生一个问题,当宪法本身有重大瑕疵,并进而影响到了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社会发展时,那么相应的救济手段是否仅限于宪法修改一途?毕竟修宪耗费的法治成本更高,如何通过激活宪法解释条款,使得宪法能够有效回应社会期待?3.法治国家一个意义化约便是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但中国的执政党过去在整体上并未完全处于宪法法律的规制之下。一方面执政党有着自己治国理政的路径依赖,她要依靠自己的组织动员、政策引导、会议政治等方式型塑社会;另一方面领导党的角色期待,使得它不断溢出宪法、法律的变革路线。是以如何认知并且对待党规党法问题,成为中国违宪审查的最大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