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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立法宗旨的演进

2014年11月12日 17:07
T中
不再强调预算法“管理”、“宏观调控”等方面的作用,而是开宗明义地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作为立论基点,同时对预算制度提出了“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

  侯卓|文

  立法宗旨是一部法律的灵魂,对于具体制度的设计起到统领作用。在制定法律时,立法宗旨的确立十分关键。2014年8月通过的新《预算法》,受到社会各界极大关注,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对该法第一条“预算法立法宗旨”的规定,进行了根本性的修改。

  本次《预算法》修改过程中,立法宗旨条款的命运经历了一些波折。

  修改前的《预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此处的“国家”表述宏大,其法学意义可以解读为“政府”,那么这条规定显然是将预算作为政府管理社会、上级政府控制下级政府、政府据以进行自我管理的工具。直至二审稿时,仍未对这一条进行任何修改。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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