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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典中债法总则之存废

2014年11月21日 14:22
T中
应当依照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在编纂民法典中,制定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债法总则

  杨立新|文

  摘要 编纂民法典任务在即,其债法总则应否制定的存废之争并未结束。赞成派占主流,废除派虽不占主流但影响力较大。梳理废除派的主张,认为《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并不影响债法总则的设立,规定合同法总则并非使债法总则成为不必要,《民法草案》的体系结构不适当不是否定债法总则在民法典中必要性的依据,取消债法总则将会造成民法典结构的逻辑关系不当和制度的残缺。因此,应当依照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在编纂民法典中,制定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债法总则。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编纂民法典”作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加以规定,是一个特别重要的立法决策。本人作为一位民法专家,自当投身民法典的编纂之中,与其他民法学家一起完成这一历史重任。在民法典的编纂中,债法总则当属其必要内容之一,但存在存废之争,尽管肯定说占主流,然而尚未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在本文中,我对债法总则存废之争的观点进行整理,并就编纂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制定问题提出意见,就教于各位方家。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黄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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