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冯兴元 聂日明)管制与限制过多是中国金融体系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管制过多;二是监管机构对投融资机构和中介机构限制过多。监管当局过多地直接参与了资源配置的过程(尤其是证券业),行政管制代替了市场微观经营主体的决策过程。
我国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管制有三类:第一,机构管理,包括市场准入、分支机构设立、人事任命核准与终止等;第二,业务监管,金融产品的各个维度,包括价格、销售与服务对象、治理机制等;第三,经营监测,以合规和风险防范为基础的各类基于指标的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我国的管制措施细致到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人事任免、金融产品研发等均要监管机构的审批、核准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