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傅蔚冈)4月15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国内首例专车行政诉讼案。案情很简单,今年1月7日,陈超在济南西客站送客时,被济南客运管理中心的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2万元。陈超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济南客管中心撤销处罚。由于本案涉及专车这个敏感话题,“情况比较复杂”,当庭未作宣判。
如果没有意外,所谓的“专车”第一案将会以原告的败诉而告终。原因非常简单,私家车营运违反现有法律规定。无论是根据2014年9月30日公布、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还是《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专车车主陈超从事专车业务可能都是违法的。后者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符合技术质量要求和符合出租汽车管理部门规定的车辆、固定停车场地及相关设备;(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