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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何“释义”行政法

2015年04月29日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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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审查为中心的行政法学是中国行政法学本土规范构成的核心部分,面向行政的行政法学需要在此基础上向行政过程延伸

  陈越峰 | 文

  一、问题及其研究方法

  我国改革开放、重建法制以来,法学学说与法治进程相伴相生。早期以法治理念的传播为主,呼唤制定法律;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治建设处于后发位置,因此着眼于立法进行的研究,对外国法律制度和学说的述评也是重要内容。随着立法的发展,逐渐增加了对成文法的注释。在中国行政法二十年回顾时,何海波教授曾借助朱苏力教授的研究框架对中国行政法学的“政法法学”、“立法法学”和“社科法学”研究状况做过实然的述评,对主宰了行政法学研究二十年的“立法法学”进行了浓墨重彩的描述,对“小荷才露尖尖角”的“社科法学”则饱含期许;但是,基本上无视了成文法国家通常都极其发达的“诠释法学”。对此,他坦率地说:“‘诠释法学’从未主导过中国行政法学,因此本研究没有覆盖行政行为理论的精细分析,也不涉及通常所说的‘诠释法学’。”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郭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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