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学胜|文
美国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起源于对传统罪名的适用。自20世纪60年代起,联邦和各州的法院开始根据《国家被盗财产法》(the National Stolen Property Act)、《邮件和电讯欺诈法》(the Mail and Wire Fraud)等法律中的刑事规范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实行犯罪化。然而,《国家被盗财产法》主要是保护有形财产的法律,《邮件和电讯欺诈法》主要是为网络和电讯相关的商业秘密提供保护的法律,二者并不能为商业秘密提供全面的刑事保护。
贾学胜|文
美国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起源于对传统罪名的适用。自20世纪60年代起,联邦和各州的法院开始根据《国家被盗财产法》(the National Stolen Property Act)、《邮件和电讯欺诈法》(the Mail and Wire Fraud)等法律中的刑事规范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实行犯罪化。然而,《国家被盗财产法》主要是保护有形财产的法律,《邮件和电讯欺诈法》主要是为网络和电讯相关的商业秘密提供保护的法律,二者并不能为商业秘密提供全面的刑事保护。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李丽莎
观点频道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作者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作者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上述文章及图片。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
财新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新传媒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愿转载,请发邮件至hello@caixin.com,获得书面确认及授权后,方可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