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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不能“单兵突进”

2015年08月17日 11:43
T中
高速公路偿债到期后仍然征收基于养护管理需要的通行费,实质上就是立法机关对原有承诺的改变,需要立法机关说明修法理由,并在充分听取民意后作出修法决策,才是尊重社会公众表现

  顾大松 | 文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

  7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下称“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高速公路偿债与经营期限届满后,仍然可以基于养护管理需要收费的条文,引发了社会的热议。笔者曾在《南方周末》上发表《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改不能架空公路法》一文,认为《修订征求意见稿》增加上述收费类型,在现行公路法上没有依据,即使具备合理性,也应当通过修订《公路法》相关条文推动。言下之意,没有《公路法》的上位法依据,作为行政法规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不能增加高速公路偿债到期后新的收费类型,否则应属违法。在接受相关媒体采访时,笔者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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