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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柏峰: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面临复杂挑战

2015年08月20日 17:39
T中
在地方政治社会生态中,对于党政干部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并不一味拒斥;上级党委和法院的控制,构成干预司法权独立行使的重要新渠道

  【背景】近日,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又出新举措,最高院发布《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对中办、国办《规定》的进一步细化。目前,领导干部对司法的行政化干预已成严重问题。

  《实施办法》共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外部过问行为的记录对象、录入流程、例外情形、报送程序和特别事项,以及对法院相关工作人员的问责、保障措施。《实施办法》将“全面记录、专库录入、整体报送、不实问责”作为总体思路。最高法司改办主任贺小荣解释,目的之一就是有利于减轻地方法院负责人和办案法官的记录压力,避免发生因害怕得罪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部门而不敢记录。但是,无论学界还是公众,甚至司法系统,对此似乎并没有过高的期待,普遍认为防止干预的前提是司法体制乃至公共治理结构的调整。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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