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 张晓敏|文
徐伟为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敏为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监会于2015年9月正式下发《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制度层面确立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并进行相应规范和管理,《通知》的相关规定如何予以实践,成为业内普遍关注的问题。
投资范围与投资方向
《通知》第一条规定:“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范围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
徐伟 张晓敏|文
徐伟为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晓敏为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保监会于2015年9月正式下发《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制度层面确立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并进行相应规范和管理,《通知》的相关规定如何予以实践,成为业内普遍关注的问题。
投资范围与投资方向
《通知》第一条规定:“保险资金可以设立私募基金,范围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夹层基金、不动产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母基金。”
责任编辑:李箐
版面编辑:卢玲艳
观点频道所发布文章及图片之版权属作者本人及/或相关权利人所有,未经作者及/或相关权利人单独授权,任何网站、平面媒体不得予以转载。财新网对相关媒体的网站信息内容转载授权并不包括上述文章及图片。文章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财新网的立场和观点。
财新网所刊载内容之知识产权为财新传媒及/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
如有意愿转载,请发邮件至hello@caixin.com,获得书面确认及授权后,方可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