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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草案监管架构的缺失

2016年03月10日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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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慈善机构的监管目的主要有三:一是确保捐助方的资金安全和杜绝内幕交易;二是防止和杜绝利益输送;三是严禁政治游说和政治工具化。《慈善法》草案的制度安排,似乎很难达到上述监管目的,甚至混淆了慈善和公益及其他非营利组织(社会组织)的边界,为行政干预敞开大门

  【财新网】(专栏作家 贾平)2016年3月9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的说明。实际上,自8年前列入十一届人大立法规划以来,《慈善法》(草案)已经数易其稿,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慈善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将其刊登在中国人大网上向社会征询修改意见。

  目前社会上通行的观点认为,《慈善法》的出台,将是中国非营利领域立法的一个重大进步;同时,专家们见仁见智,对目前的草案提出了改进的意见。的确,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多元化,慈善行业的发展反映了人们建立公平与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而慈善及其法律规制,不仅涉及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以及促进扶困济贫的社会美德,也涉及一系列由慈善(行为)及其规制引发的其他“外部性”问题。因此,慈善法实际上和一系列社会治理中重大的、甚至是根本性的理论问题息息相关,而并不是想当然地可以被简化为“捐钱行善”那样简单。这些理论问题,简略说来,又可以大致分为三个层面: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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