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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建言:请明确公募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含义

2016年03月14日 11:12
T中
由于“管理费用”的指代不明,此项条文的修改需要再次慎重考虑。不宜制定一个具体的比例去管理不同形态的公募基金会

  南都公益观察 | 文

  《慈善法》草案提交两会审议之后,最受关注的条款莫过于第六十条:“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5%。”不少委员认为“这个比例太高,标准过宽”。

  3月12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在认真研究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对慈善法草案逐条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草案修改稿。“第六十条”在此修改版中调整如下:“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出当年总支出的10%。”此条文将“年度管理成本”改成了“年度管理费用”,“15%”的比例调整为“10%”。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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