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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出力 完善疫苗受害者救助补偿制度

2016年03月24日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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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疫苗异常反应受害者维权面临多重障碍,建议部门联合出台疫苗质量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同时用商业保险产品保障受害者的损失

  【财新网】(特约作者 朱成钢)近日,山东疫苗案件牵动着众多媒体、公众的神经。我国每年疫苗预防接种已超过10亿剂次,随着强制免疫制度的逐步推行和预防接种范围的扩大,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的事件也越来越多。

  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部于2008年出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初步建立了公共财政资金保障的救助补偿制度。但是,我国疫苗异常反应受害者维权依然面临多重障碍。

  一是制度不健全。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章在救助补偿方面以原则性规定为主,具体的救助补偿办法授权地方制定。一些地方依据国务院条例授权出台了试行办法,有些地方目前还未出台相应的补偿办法。上述法规和试行办法对异常反应作了狭义的解释,特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后产生的不良反应,并不包括疫苗质量不合格和接种不规范导致的不良反应。政府预防接种工作经费救助对象只包括疫苗接种的固有特性导致,正常概率范围内的不可避免的不良反应。即使是狭义的异常反应,救助补偿范围还限定于一类疫苗产生的异常反应,二类疫苗接种异常反应尚未纳入。此外,大多数试行办法内容简单,规定模糊,给受害者维权造成困难。

责任编辑:李箐
版面编辑:邵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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