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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温州土地使用权续期”纷争

2016年04月18日 16:12
T中
采取何种办法解决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续期问题,实质是怎样平衡公众与政府的利益。政府应当尽可能地让利于民,让公众能够得到更多的实惠

  杨立新|文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一、《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的由来

  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规定究竟是怎么来的,有一个过程。

  最早的《物权法》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间是70年。这个草案公布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主要的疑问来自于广大业主。他们认为,工薪阶层辛辛苦苦一辈子,攒下一套住宅,对房子享有永久的所有权,但是对于土地的使用权却只有70年,到期后,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我们的房子放在哪里呢?将来怎么能够在土地上继续生活呢?当时,这种意见非常普遍,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对《物权法》的信任问题,也涉及对国家和政府的信任问题。立法机关对此进行了深入讨论,也深刻认识到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进而统一认识,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自动续期。这样个规定,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终于不再怀疑《物权法》了。可以说,《物权法》关于住宅建设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规定,是得民心的,也是《物权法》获得高票通过的重要原因之一。这说明,立法、政策只有贴近民心,解决人民群众所急、所需,才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欢迎。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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