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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到期,是不是应该自动无偿续期?

2016年04月21日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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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宪法第10条、第13条的分析,无偿与否,区分对待。对于基本生存所需住宅的用地使用权永久免费自动续期,对于非基本生存所需住宅的用地使用权有偿续期

  文 | 张翔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有偿还是无偿,《物权法》有意留白

  温州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20年期间届满有偿续租的做法,引起各界热议。争议的焦点是物权法第149条第1款:“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有一种观点认为,“自动续期”意味着自动、无条件、免费续期。这种观点传播甚广,也得到了公众的喝彩。

  但是,如学者们指出的,物权法当年规定自动续期,是相对于“申请续期”而言的,对于续期时是否要续费,物权法是留白的。全国人大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的考虑是,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时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谨慎对待,因此物权法不做规定,留待未来处理。也就是“相信子孙后代比我们更有智慧”,70年后再说。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说,尽管物权法的“自动续期”有多种理解的可能性,但物权法颁布施行还不到十年,这个时候对于立法者的意图还是应该给予更多的尊重。

责任编辑:杜珂
版面编辑:刘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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