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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奋飞:如何理解雷洋案的“变更强制措施”

2016年07月01日 10:23
T中
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属于非羁押性措施,但是指定监视居住略有不同,其强制性并不一定弱于逮捕和拘留,具有一定的准羁押性质

  【财新网】/意见领袖(记者 周东旭)背景:6月30日,北京检察院发布“雷洋案”最新消息,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已报请北京市检察院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对昌平公安分局东小口派出所副所长邢某某、辅警周某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决定逮捕。

  通告还称,涉案警务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当行为,邢某某、周某起主要作用,且在案发后有妨碍侦查的行为。

  何为变更强制措施?在本案中,变更强制措施又意味着什么?

  【意见领袖观点】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奋飞表示,所谓“变更强制措施”,可能是由较重的强制措施转变为较轻的措施,也可能相反。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王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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