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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峰债违约”谈债券受托人的利益冲突问题

2016年07月12日 14:32
李力
李力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如何妥善规制债券受托人的利益冲突,在经济下行、不良率上升的大背景下,这个问题值得深思。不能等到债务危机到来、纠纷鹊起时,再回过头来修改完善“受托管理人制度”

  “15云峰PPN005”债务融资工具违约,身兼承销商和债权人双重身份的上海浦发银行利用其信息优势和银行债权委员会委员的地位优势,率先针对云峰资产采取保全措施,这一明显侵害投资人利益的举动引起了业界关注。

  对发行人持有债权的承销商,是否适合代表债券投资人主张权利?自有债权与其所承销的债券之间,是否存在天然的利益冲突?如果存在,如何防范或者消除其不利影响?

  这一系列问题,指向同一个债券市场监管制度——债券受托人制度。

  1. 债券受托人制度诞生的历史背景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张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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