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俊 | 文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提出了做好脱贫攻坚工作的新要求和一系列重大政策举措。这里,就其中几个问题做简要说明。
一、关于脱贫标准和全面小康的关系问题
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核心在仍处于贫困中的老乡能不能脱贫。在实施脱贫攻坚中,制定大致能够反映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的脱贫标准至关重要。
实施扶贫开发战略以来,我国扶贫标准的制定和调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年,我国第一次制定扶贫标准。这个标准采用恩格尔系数法,以每人每日2100大卡热量的最低营养需求为基准,再根据最低收入人群的消费结构来进行测算。由此测算1986年扶贫标准为198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06元,对应的贫困人口数为1.25亿。第二阶段:2001年,为了制定《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国家调整了扶贫标准。一是保留了1986年制定的扶贫标准,随着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调整为625元。二是增加了低收入标准。在食品需求的基础上,计算了部分非食品消费需求,将200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865元确定为低收入标准。当年低于这个标准的人口为9422.8万人,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对象。2008年,国家将低收入标准明确为国家扶贫标准,现价是2008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196元,对应的4007万人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对象。第三阶段:2011年,为制定《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贫困人口解决温饱并适度发展的要求以及政府财力的基础上,将农民人均生活水平2300元(2010年不变价)作为新的扶贫标准,新的贫困标准比2008年的标准提高了92.3%。根据2300元的新标准,2010年的贫困人口扩大到了16567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17.2%。当时,有14个省份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扶贫标准,主要集中在东部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