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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逻辑与未来(二)

2017年04月25日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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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长期对民间借贷实行命令控制型的法律治理模式,需要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过程中予以实时修正,并充分与国际先进经验、国际惯例接轨

  【财新网】(专栏作家 嵇少峰)英国是全球对NDTL(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Non-Deposit-Taking-Lenders,简称NDTL)规制最早、影响最广泛的国家,目前主要依靠《1927放债者法案》和《1974年消费信用法案》对NDTL进行管理。美国受英国影响最大,涉及NDTL的相关法律比较广泛,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均有涉及,主要有《贷款真实性法》、《平等信贷机会法》、《公平信用报告法》、《金融隐私法》等;日本以《放贷业务法》为核心,建立了对放贷机构的约束与管理体系。新加坡以《放贷人法案》为核心,加强对借款人的保护、赋予管理部门更大的查处权,对未获许可的放贷机构进行处罚等;香港以《放债人条例》为基础,对放债人业务进行限制并实行完善的牌照管理,禁止高利率等。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卢玲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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