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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德国的纳粹言论管制

2017年08月07日 12:16
T中
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在肯定“限制的言论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的要求存在例外,并不会导致压制言论的大门被打开。本质上,抵制有害思想的责任还是应该交给自由辩论本身

  张翔︱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编者按:据报道“两中国人在柏林摆拍纳粹手势被捕 原因何在?”,近日两名中国游客在德国柏林议会大厦前拍照时,摆出了纳粹姿势而被捕。这两名中国游客在各自向警方缴纳了500欧元后获得保释,暂时获准离开警局,但仍将面临针对他们的刑事指控。由于德国有纳粹暴政的特殊历史负担,其法律对纳粹言行有着严格的规制,但又往往与公民言论自由保护发生冲突。2009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的“纪念鲁道夫•赫斯集会案”,在纳粹言论管制方面具有代表性。

  案情

  德国新纳粹每年都在位于巴伐利亚州文西德尔市的德国国家社会主义党副元首鲁道夫•赫斯的墓旁举行集会,主题为“纪念鲁道夫•赫斯”。为了阻止这一集会,2005年3月24日,德国的立法机构对刑法第130条进行了补充,新增加的130条第4款规定:“公开或者在集会中,支持、颂扬纳粹暴政或者为纳粹暴政进行辩护,并因此而以侵犯牺牲者的尊严的方式破坏公共和平的,处3年以下徒刑或者罚金。”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邱楠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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