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嵇少峰)11月21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省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贷公司,互金界一片喧哗。众多媒体解读本就难拿的网络小贷牌照身价将一飞冲天。但笔者认为,这是在中国不明朗的监管形势下形成的一种歧义,也是对互金及小贷发展方向的误判。
一、互联网小贷是个什么性质的机构?
首先,互联网小贷肯定是小额贷款公司,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类似国际上的“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Non- Deposit-Taking- Lenders,简称NDTL)。中央曾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基本明确了对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组织性质的倾向性认定。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以下简称NDTL)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的机构。这种机构的最重要特点是不吸收存款、基本无金融外溢性风险。事实上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属性并没有完全清晰,其受限程度远远超过国际上的NDTL,生存空间非常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