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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日本法规定虚拟货币为支付手段

2018年02月06日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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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2016年修改《资金结算法》等法律,最大目的是“反洗钱”,监管对象是虚拟货币交易机构。这并不等于承认虚拟货币为法律意义上的“货币”,其在定义中特别指出:虚拟货币不是“货币”

  文︱段磊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一、前言

  2017年是比特币虚拟货币在全球迅猛发展的一年,但各国政府面对这一新生事物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对于虚拟货币的监管松紧不一。比如,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罕见的措辞禁止了代币发行融资(ICO)行为,明确指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货币,不能在市场中的流通,并加强了对代币融资交易平台的管理,几乎禁止了交易平台的相关业务。继中国之后,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SC)于9月29日也宣布禁止所有形式的代币发行融资。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日本可能是目前对虚拟货币最为“友好”的国家之一。虽然目前在日本的私法层面上,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尚存在争议,但在监管法的层面,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已于2016年写进了《资金结算法》,可以在市场中使用、流通。并且,日本金融厅对虚拟货币交易机构采用登记制来进行监管。

责任编辑:张帆
版面编辑:许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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