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夏红)2018年3月14日,国务院对外公布《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这份立法计划中,对《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未置一词。显然,按照中国的立法逻辑,除非有特别重大的变故或者决策层有重大新政,根据该立法计划,《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在理论上,不大可能会在今年出台。
兹事体大,得从《企业破产法》的“庄严承诺”讲起。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企业破产法》。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4条,“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金融机构破产事项的立法权,不仅明确其效力位阶为行政法规,并授权国务院起草颁布。时间如白驹过隙,《企业破产法》已经迎来实施的第11个年头。然而,传说中的《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依然遥遥无期。笔者禁不住想问:我国《金融机构破产条例》何以迟迟还不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