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质询权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职权,宪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已有规定,监督法也有强调。质询权作为人大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和表现形式,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但由于各种原因,实践中,人大的质询权很少运用,有些地方甚至从来没有提出过一起质询案,质询被“束之高阁”,质询权长期处于“闲置”“虚置”“休眠”状态,未“常态化”,监督功效尚未完全发挥。
人大质询权被“虚置”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是认识上的误区。误认为人大从事质询工作,就是“唱对台戏”,就是“找麻烦”,甚至就是“没事找事”“无事生非”。有的人担心搞僵关系,担心得罪人,担心影响团结,担心影响形象,不愿意行使质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