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徐忠)我国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体系并没有真正建立,与现代金融体系发展趋势不适应性日益凸显。一方面,监管政策体系不断完善,但监管政策没有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落实。监管者监管与发展目标冲突、监管分工“铁路警察、各管一段”职责边界不清且权责不对等、监管者薪酬较低、问责机制缺失是重要原因。另一方面,部分监管政策违背了市场规律,导致市场主体激励混乱,服务实体经济与守住风险底线难以兼顾。
金融监管的激励相容应有两层含义。一是监管者激励相容,监管者应目标清晰、权责对等、建立有效内在激励与外部约束。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金融管理部门要努力培育恪尽职守、敢于监管、精于监管、严格问责的监管精神,形成有风险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严肃监管氛围”。二是监管政策激励相容。监管政策应有效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守住风险底线,在金融创新和防控风险之间取得平衡。
监管者激励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