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网】(专栏作家 陈雳 特约作者 周文仪)股票回购起源于美国,并在美国得到长足的发展。早在20世纪50年代,美国上市公司就出现了股票回购行为,但是直到20世纪70年代前并没有得到大规模使用。20世纪70年代,美国经济出现了滞涨局面,尼克松政府为扭转美国经济下行提出了八项主张,其中一项即限制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结果使得股票回购意愿增加,股份回购成为了变相发放股利的一种主要形式。
相比A股和港股,美股对股票回购的监管要求相对较为宽松。为防止内幕交易和投机等行为,美国各州公司法对股票回购的目的、资金来源、回购股票的处理等做了不同的规定,但整体较为宽松、允许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可归纳为“原则允许,而例外禁止”。中国在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前对回购行为的监管非常严格,规定回购目的仅限于减资或合并,且股票被回购后需立即注销。近年来,政策对回购的限制已放宽。